据明白,于某某等人与卞某某有经济纠葛,得悉卞某某回牡丹区沙土镇卞家乡,于某某以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下战书,到卞某某家找到其要账。后于某某以及王某某怕卞某某跑了,于某某驾驭汽车正在反面尾随卞某某乘坐的汽车。当晚19时许,于某某正在济广高速马路205KM+800M处,超越由卞某某的少女婿王某某驾驭的汽车阻挡逼停该车时,招致两车撞击,以致王某某的车辆受损。经鉴定,该车亏空价值达16010元。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电话报警,两边经受***的解决。庭审后,原告人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车损16010元交到牡丹区法院。
牡丹区法院审理以为,原告人于某某蓄意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其举动己形成蓄意摧毁财物罪。判处原告人于某某犯蓄意摧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原告人于某某积蓄被告人王某某经济亏空1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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