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要账公司: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

讨债员2024-09-248

**因讨债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深圳要账公司法庭: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今天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的当事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而被起诉,然而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分析和法律条款的深入研究,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应当被判无罪。以下是深圳收债公司我辩护的主要理由。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是指以寻求麻烦、制造事端为目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实施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行为仅仅是为了合法追讨债务,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其次,我的当事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始终保持理性和克制,并未采取过激行为。根据证据显示,当事人在与债务人沟通时,始终以和平方式进行,未曾对债务人进行威胁、恐吓或其他深圳讨债公司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相反,债务人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并在社交媒体上对我的当事人进行恶意诽谤,这不仅影响了我的当事人的名誉,也使得其追讨债务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

第三,追讨债务本身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债权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而这一过程并不应被视为犯罪。我的当事人在追讨债务时,完全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因此,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我们还需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境。在本案中,债务人不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还在多次催促后选择了逃避责任。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而采取行动,是可以理解且合理的。法律应当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惩罚那些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行动的人。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在本案中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大多是片面的、主观臆断的,并不能充分证明我的当事人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我请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并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其行为属于合法维权范畴,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此案,还我当事人的清白。

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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