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保护死亡刑事案件,原告张某泉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5年9月17日清晨,原告张某泉为向张某甲讨债,照料可拆成两截的山西收债公司自制“铁枪”,驾驶摩托车逃至饶平县黄冈镇张某甲出租屋左近,将张某甲挡住。 张某泉与张某甲反目,张某甲的合伙人被害人郑某丙等人在旁边劝架。 其间,张某泉从摩托车上掏出两把自制的“铁枪”,被长约1.8米、头部较钝的“铁枪”接住,起伏着想要打碎身前的张某甲。 “枪”没有打中张某甲,但张某泉在“铁枪”被甩到身后时,刺伤了天津收债公司站在他深圳要账公司身后的郑某丙。 郑某丙左年夜腿被刺,流血倒地,当即出生。 作案后,张某泉开车照顾“铁枪”逃离现场。 当晚10时,张某泉在支属陪同下被动向饶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泉无视国家法令,故意保护他人健康,致使其生育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保护罪,应当依照章处理。 原告张某泉最终被故意非法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处罚后,五年内故意再犯的,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系累犯,依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原告张某泉违法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状,自首,并按规定给予从轻处分。 据此,法院屏蔽了以上信息。
法官表示,追讨债务可以通过协商管理、协助合并有关部门、诉诸法院等合法途径进行,不得沿袭暴力管理。 否则,对人和自己造成伤害,一旦违反法令,就会面临大致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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