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钱,一方炒股,老伴“合营”五年,股市火爆之际法院“清算”风波迭起。
林刚(化名)和颜桐(化名)都是四五十岁的吉林收债公司中年人,两人是搭档。 颜桐有多年炒股经验,而且“战绩”不错,林刚决定把自己的资本交给他甘肃收债公司做饭。
2002年7月,林刚(甲)与颜桐(乙)签订《和议书》,约定由甲林刚提供50万元资本,乙方提供劳务和岁月,双方合作合营。 根据和议,甲方林刚没有受到股市的危险,他将尽量每年收取出资额15%的年成本。 乙方颜桐必须亲自操作任何股票的买卖交易,甲方没有“染指”。
林刚和颜桐的合营公司多年来都是好事多磨。 2002年7月16日至2005年12月,林刚收到颜桐续缴的盈余等18.6万元。
后来,颜桐说炒股亏了东莞收债公司,要林刚和他一起担风险。 林刚不赞同,但他觉得根据和议书,自己没有必要处于危险之中。
2007年1月,两边对合营企业股票进行清理,颜桐否认《整理确认书》年尚欠林刚39万余元。 此后,颜桐继续支付近16万元,不想再付钱。 4月26日,林告上法院,要求颜桐归还盈余23万余元的资本。
因为有约在先,一审法院反对了林刚的诉求。 法院的理由是,林刚和颜桐之间的《和议书》和《整理确认书》是两侧强制签订的,两侧自然具有效力,应该实施。 原告颜桐不能按时支付,已经失约,不仅要归还林刚23万余元本金,还必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本。
据说原告颜桐没有屏蔽信息,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说法
拜托亲朋好友炒股
最好的承诺是明确的
对翁婿比来也提出了股票诉讼。 公公请少女婿炒股,因少女婿卖出的股票年夜涨,老女婿勃然大怒,要求少女婿不经他同意,独家卖出股票,将少女婿告上法院积蓄亏损。 不,因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协议,少女婿终于卖不了岳父的股票,还不清楚。
昨天,记者在思明区法院的采访中了解到,今年股市断断续续红火起来,与股票相关的纠纷也多了起来。 在这些纠葛中,原原告两边没有伴侣,可能是邻居或亲戚。
假设全体当事人都签了本案林刚和颜桐爽口的《和议书》,清理的还有《整理确认书》,打官司是有依据的,照轻就熟。 但是,大部分当事人像翁婿一样,缺乏公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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