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湖北荆州人刘某以江陵县河山整理局投标名义中标,与钟祥市水电工程所承诺自行出资承包中标名义工程。 工程结束后,由钟祥市水电站支付工程款。 施工中,刘先生将名目繁多的辽宁收债公司软化渠、砂石路等单向工程转包给江陵县人小张,小张答应垫付资金,施工结束后,由钟祥市水电站直接汇入小张手中。 了结后,张某拿着江陵县休息检察院寄来的求助信,发现钟祥市水电工程所的王某索要18万元工资和30万元材料费,王某以手续不全为由接受。
2015年2月4日,左近除夕外,小张决心有意再次讨债,并请合伙人小李、文某帮忙讨债。 其间,小张也将刘先生叫来,谎称争议,对刘先生进行虐囚,并拿走手机,未与刘先生取得外界联系。 2月5日,张某、李某、文某胁与刘某驱车到达钟祥市水电站,向车内恐吓准备下班的王某,后逃往随州对象。 途中,小张多次殴打小李、文某,要求王某突然支付工资和材料费共计48万元。 下一次战书两点,收到汇款的张某将王某带到县里,王某重获自由。 随后,小张也清算了刘先生的手机,回家了。
为了讨债,犯罪科收了逮捕他人的设施,没有收到局部的钱,但出席并要求算账的一行人因违反法令被判决。 钟祥市检察院提出,做账必须经过常规法令路子,采取逼梁山接受非法的办法。 否则,得失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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